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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过世,遗产过户协商遇阻,我方依法起诉继承确权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6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文、赵某鑫、赵某鹏诉称:

赵某文、赵某涛、赵某鑫、赵某刚系赵某贤及被继承人吴女士的婚生子,吴女士于 2016 年 10 月 20 日病逝。2016 年 7 月 25 日,吴女士与赵某贤 分别自书遗嘱,并由律师见证。吴女士自书遗嘱主要内容为:其与赵某贤 婚内购买的北京市西城区A号房屋及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B号房屋属于其个人所有部分及个人其他的财产在其去世后,由四个子女各按四分之一继承。

2016 年 10 月 20 日吴女士因病去世,三原告数次与二被告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但均被拒绝,且被告赵某刚未经三原告同意,私自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A号房屋委托房屋中介机构进行交易。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

1. 确认吴女士 2016 年 7 月 25 日自书遗嘱有效;

2. 判令三原告各继承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B号房屋中八分之一的份额。

 

法院查明

吴女士与赵某贤 系夫妻关系,婚后二人育有子女四人,即赵某文、赵某鑫、赵某刚、赵某涛。吴女士于 2016 年 10 月 20 日死亡。

 

1996 年 12 月 31 日,赵某贤与W公司订立《W公司出售公有住房合同》,约定赵某贤 以成本价购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B号房屋(以下简称B号房屋),房屋总价款25758.03 元,购房价款折算了赵某贤 工龄 31 年,吴女士工龄 36 年。1999 年 3 月 22 日前赵某贤 交纳完毕该房屋全部购房款,1998 年 2 月 26 日赵某贤 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证。

 

庭审情况:

庭审中,三原告提交了 2016 年 7 月 25 日吴女士订立自书遗嘱一份,并提交了由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某、康某在场见证的律师见证书一份。吴女士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吴女士,……:我与配偶赵某贤在婚后购买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A号房屋和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B号房屋。我愿意立即将二套房屋出售,出售所得款项在扣除我和配偶的全部生活、医疗等养老费用后,平均分配给四个子女赵某文、赵某鑫、赵某刚、赵某鹏且归其个人所有。

如在以上二房产出手前我去世的,则以上二房产中属于我个人财产的部分以及我个人的其他财产,由四子女赵某文、赵某鑫、赵某刚、赵某鹏各按四分之一继承且归其个人所有。立此遗嘱时我个人自愿所立,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立遗嘱人吴女士 2016 年 7 月 25 日”。原告提交了律师见证书一份,……及录像光盘一份。……。

 

另,庭审中三原告表示现房屋由原告管理,原告要求在本案中对各继承人的所有权份额进行确认,不要求实际分割房屋亦不要求法院处理该房屋的居住使用。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B号房屋由赵某贤、赵某文、赵某鑫、赵某刚、赵某鹏按份共有,其中赵某贤 占有该房屋中二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赵某文、赵某鑫、赵某刚、赵某鹏各占该房屋中八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赵某贤、赵某文、赵某鑫、赵某刚、赵某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互相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中,诉争的B号房屋系吴女士与赵某贤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并折算了二人之工龄,应当认定为吴女士与赵某贤 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在分割该遗产房时,应当先将该房产的 50%所有权份额分出为赵某贤 所有,其余 50%为吴女士的遗产依法进行继承。

结合律师见证书及所附光盘录像,可以认定原告所提交的吴女士自书遗嘱系吴女士本人书写,吴女士订立遗嘱时思维清晰,该遗嘱系吴女士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对吴女士所立自书遗嘱的效力予以确认。因涉案房屋在吴女士生前未出售且至今仍登记于赵某贤名下,故本院按照吴女士自书遗嘱中对诉争房屋的处理意见对其所有的 50%所有权份额在赵某文、赵某鑫、赵某刚、赵某鹏之间进行平均分割,每人各继承该房产中的八分之一所有权份额。

三原告表示仅需法院确认各原告在房屋中占有的份额且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该房屋的居住使用,对此法院不持异议。

 

办案心得

在这起赵某文、赵某鑫、赵某鹏诉赵某贤、赵某刚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一些启示:

 

首先,家庭内部的沟通和协商至关重要。在吴女士去世后,三原告数次与二被告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均遭拒绝,导致最终不得不通过诉讼来解决。这表明,在家庭关系中,当涉及到重大财产分配时,提前进行充分、坦诚的沟通,尊重各方的意愿和利益,可能会避免矛盾的激化和关系的破裂。

 

其次,对于遗产的处理,遗嘱的订立应当规范且明确。虽然吴女士订立了自书遗嘱,但在实践中,仍可能引发争议和纠纷。例如,对于遗嘱的效力、具体内容的解释等。这提示我们,在订立遗嘱时,应尽可能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求,确保遗嘱的清晰、准确和无歧义,以减少后续的法律风险。

 

再者,在房产等重要财产的继承问题上,继承人应增强法律意识。被告赵某刚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私自将相关房屋委托中介交易,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进一步加剧了家庭矛盾。继承人应当清楚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处理遗产事务。

 

最后,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作为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要充分了解案件的细节和背景,为当事人提供全面、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帮助当事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例如,在遗嘱订立环节,律师可以为当事人详细解释法律规定,协助当事人制定完善、有效的遗嘱;在出现纠纷时,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合理的方式解决矛盾,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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