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出生于江西省泰和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西省泰和县。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8日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泰和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朱永钧,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刑诉【20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小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指定辩护人朱永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赣D×××××小型轿车从泰和县澄江镇英皇KTV往澄江镇泰鑫云鼎KTV方向行驶,途经澄江镇××天地小区路段时与前方同向由龙某驾驶的赣D×××××号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汉勇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刘汉勇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8.46mg/100m。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让他人冒充车辆驾驶员,后被民警查获。案发后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汉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汉勇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龙某的陈述,证人肖某、邓某、邹某的证词,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吉安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11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西省泰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书第3608264202080028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泰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关于被告人刘某某归案说明,被告人刘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18.46mg/100m。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刘汉勇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还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对其应当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可从宽处罚。本院结合上述量刑情节,综合对被告人刘某某予以量刑。据此,依照以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2021年4月1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