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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必备要素浅谈

发布者:何优律师|时间:2017年02月16日|分类:抵押担保 |495人看过

一、合同名称。
合同名称在一定情况下可能成为合同性质的判断依据。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在法律上确定了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是除有名合同外的、尚未由法律确定统一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参照适用《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最相类似的规定。因此,合同名称并非无关紧要,而是完全可能对法律适用产生重要影响。

二、合同常见条款。
合同一般应具备的条款有:
1、标的。
2、数量。
3、质量。
4、费用、价款。
5、履行方式、内容。
6、违约责任。
7、争议解决。

三、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若为动产,应明确名称、规格、型号及相关参数;若为不动产,应明确名称、坐落地点、权利人;若为行为,应明确行为的名称(如服务、劳务等)、性质、范围、方式等。

四、质量。

对于有形财产来说,质量是物理、化学、机械、生物等性质;对于无形财产、服务等来说,质量是满足合同目的的一般标准且有特定的衡量方法。对于可能适用多种标准的,应在合同中明确适用哪一种标准。此外,质量保证条款的约定也不容忽视。质量保证条款通常明确合同标的物不存在质量瑕疵。

五、费用、价款。    

该条款一般应明确支付货币的币种,合同金额是否含税,该金额为估算金额还是结算金额,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条件。综合商业及司法实践,建议在费用条款中明确收款方开具发票不作为付款方履行付款义务的凭证。

六、违约责任。
订立合同时需要对合同中能够预见到的各种不利因素用条款的方式加以防范,签订合同要做到“先小人,后君子”。《合同法》共规定了五类违约责任形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定金罚则、违约金。应根据不同的合同特点选择不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七、传真签署合同的有效性。
我国《合同法》规定:签订合同可以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则是指书面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我国法律承认和保护以传真形式签订的合同,但是如果双方对是否签订合同、合同是否是对方所传、签名是否为本人所签等问题有争议,那么就需要其他证据来证明该合同的真实性。传真作为电子证据不能作为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使用,其证据效力较低。因此,我们建议最好是当面签订书面的合同。
八、定金。
定金的本质是一种担保方式,定金具有实践性和预先支付性。定金的支付金额有限制,担保法对其最高限额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定金与订金不同,定金可适用定金罚则,而订金却没有担保功能,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定金罚则为: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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