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成都市颁布最新版的房屋买卖限购令,该限购令将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均纳入限购的范围,限购的区域也是扩大到了成都主要城区及天府新区直管区,该政策于3月24日正式实施。本文主要就二手房买卖中违约情形如何处理进行简析。
第一种情形,买卖双方已签订合同,但因购买方不符合限购令导致无法过户。在此情形下,买卖双方政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合同解除,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卖方收取的钱款应当返还买方。
第二种情形,因房屋价格升高,卖方要求提高出售价格或不愿意出售该房屋。在此情形下,卖方有以下两种救济途径:
一、要求继续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有下列情况的不适用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解除合同,适用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