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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沙巴游客沉船事件浅谈旅游途中受伤如何维权

发布者:何优律师|时间:2017年02月16日|分类:人身损害 |636人看过

2017年1月28日,农历正月初一,时值全中国人民欢度春节,20余名中国游客却在马来西亚沙巴州经历了一场刻骨铭心的生死之战。据相关报道,载有约30名中国游客和3名当地船员的快艇1月28日在由沙巴首府哥打基纳巴卢前往沙巴著名景点环滩岛时沉没,已有3名中国游客不幸遇难,目前尚有数人失踪。涉事游客通过国内旅行社、网络在线企业购买其代理的沙巴一日游产品,该产品均由马来西亚沙巴超自然旅行社提供。另外有5名中国游客由沙巴船家在当地招揽。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外出旅游。旅游本是一种愉悦身心的精神享受,但旅游途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纠纷往往令喜变悲。旅游纠纷也从单纯的合同纠纷演变成更复杂的合同、侵权相竞合甚至民事、刑事交叉的纠纷。因此,在欣赏自然美景、人文景观的同时,如何在异地他乡维护自身权益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从民事责任角度谈谈游客如何维权。

旅游纠纷依据赔偿主体、赔偿内容可分为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合同这一法律关系在旅游中贯穿始终: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服务合同;游客与运输公司、航空之间的运输合同;游客与酒店之间的旅店服务合同等等。侵权纠纷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发生的纠纷,依据被侵犯的客体可归为财产权、人身权两类。游客在接受具体的服务行为时遭受到损失,大多数情况下会构成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的竞合,即合同违约与侵权之间的竞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当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发生竞合时,当事人有选择权,但只能二者选一进行索赔。那么选择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的区别在哪里呢?

一、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的核心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并以特定的方式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应当说明的是,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是旅行社最为基本的合同义务,是旅行社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前提。即使旅游合同对此没有约定,旅行社亦应承担这一义务。游客在旅行途中遭受损失,旅行社违反了安全保障这一基本的合同义务,属于违约,游客可以此主张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此时的赔偿责任属于违约责任。

1、赔偿主体。既然是合同纠纷,游客只能要求旅游合同当事人的相对方即旅行社承担责任。

2、归责原则。我国法律对于违约责任的认定遵循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合同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约定,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无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因此,旅行社不能以自身没有过错为理由进行抗辩,拒绝承担责任。

3、赔偿范围。对于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我国法律将其严格限定在财产损失范围内,即因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之外的财产损失以及因人身受到伤害而导致的损失,但不赔偿精神损害。

二、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不法行为造成他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应当向受害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旅行社应当对游客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社会活动的人,如果该活动具有损害他人的危险,行为人就负有防止他人遭受损害的义务。我国《旅游法》也有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

1、赔偿主体。如仅因旅行社过错导致侵权结果,赔偿主体为旅行社;如因第三方的原因导致侵权结果,此时往往旅行社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要求旅行社和第三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此时旅行社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归责原则。《侵权法》对大部分侵权纠纷的归责原则明确为过错原则,即各方按照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侵权纠纷中,旅行社会以自身没有过错进行抗辩,另外游客索赔也需考虑自身在事故的发生中有无过错,如有过错的,游客需要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3、赔偿范围。对于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我国法律采取全部赔偿的原则,即侵权人应当赔偿因其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非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无论是选择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进行索赔,都没有绝对的最佳方案。索赔不仅需要考虑法律规定和赔偿项目、金额等问题,还需要综合支付能力来确定赔偿主体,因此应本着最适合案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确定索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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