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毒品类的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等。在《刑法》中,专门将毒品类犯罪作为一节,对各种涉毒行为的刑罚进行了规定。
由于毒品具有成瘾性且社会危害大,我国法律对涉毒犯罪秉持严惩的原则,有部分罪名甚至可以判处死刑。比如,《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如果只是持有毒品,但并无买卖、制造、运输等其他行为,也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是不是法律就不会惩罚呢?其实不然,对于持有毒品的行为,如果达到法定数额,仍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即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