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如果员工遭受工伤事故,且用人单位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会积极寻求与员工达成一致,那么如果员工已经就工伤赔偿与用人单位签订和解协议,还能再次要求工伤赔偿吗?笔者认为,虽然已经签订和解协议,但是员工当时无法预期的利益没有得到赔偿的,仍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下面将以笔者办理过的一个案例简作分析。
刘某在都江堰市某建筑工地从事抹灰工作,因操作失误摔伤。后刘某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约定一次性赔偿刘某四万元并签订了赔偿协议。刘某找到笔者后,笔者经研究双方签订的协议发现刘某仍可以要求赔偿。笔者协助刘某申请了以工伤标准的伤残鉴定,刘某被评定为八级伤残。刘某委托笔者向法院起诉,后经法院调解,用人单位向刘某另行赔偿六万元。员工在工伤赔偿中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及时获得赔偿款,往往降低赔偿标准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但是法律仍然保障了员工的工伤赔偿权利,员工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款。在本案中,如果用人单位与刘某签订赔偿协议的时候,将各方权利义务及处理结果约定明确,刘某得到再次赔偿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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