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审查的主要内容
【法律规定】
第三百四十八条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
(二)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四)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五)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六)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七)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作者加:控辩双方争议的的焦点内容,附带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的赔偿情况、以及其它影响量刑的有关情节)。
【律师提示与操作指引】
以上最高人民法院全面审核的内容也是死刑复核律师应当重点当面陈述和书面论述的内容。
“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死刑复核重点审查的内容之一,包括审查是否应当适用死缓,审查死刑案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死刑适用标准。在实践中,死刑不核准后由死刑直接改判为无期以下的比例并不多。
“是否必须立即执行”是实践中争议更大的,死刑复核律师更应当重点去争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法官一般要作阅卷笔录附卷。
对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全面审查后,合议庭应当进行评议并写出复核审查报告。复核死刑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在审查报告的基础上提出书面意见并存查。对证据有疑问的,应当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调查。
这里首先应当注意的是,对于“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这里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须”或“应当”“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也就是说,法院可以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也可以不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论如何判决,法院都不属于错案。
在理论上,从立法本本意上理解“是否必须立即执行”的举证责任应当在控诉方,如果公诉机关没有充分的证据,让法官得出必须立即执行的结论,法院就应当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但在实践中,有时法院却要让被告人或辩护律师承担证明可以“不必立即执行”,如果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证明不了可以“不必立即执行”,有时法院就要判决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