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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察院在死刑复核中的作用

发布者:孙中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死刑辩护 |1377人看过

最高检察院在死刑复核中的作用

【法律规定】

刑诉法第二百四十条 ……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法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 死刑复核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反馈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法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死刑案件复核结果。

【律师提示与操作指引】

通过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取高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作为控诉一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也可以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对死刑复核案件进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案件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实践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死刑案件有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有案件的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理由是法律规定没有区分是所有死刑案件还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死刑案件;另一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复核结果的案件仅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死刑案件。但笔者的意见是倾向于后一种意见,因为立法机关并没有将该内容分开写,作为同一款的规定,后半句是对前半句的补充或者限定,如果后半句和前半句没有必然的关系的话,应当分二款写才不会产生歧义,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复核结果的案件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的死刑案件。通报死刑复核案件的文书使用一般公文比较适宜,因为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特殊程序而不是一种诉讼程序,法院诉讼文书也不包括“通报”的格式。

之前很多被告人家属及律师并不知道,有的案件通过借助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死刑复核部门(死刑复核检察厅,又叫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可以帮助我们实现死刑不予核准的目标,这为我们开辟了一条新的工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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