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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结案方式

发布者:孙中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死刑辩护 |1490人看过

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结案方式

【法律规定】

刑诉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高法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作者注:不能直接改判);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律师提示与操作指引】

以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三层意思:1、确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裁判原则,即核准或者不核准;2、对于不予核准的死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也可以直接改判;3、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案件可以改判,直接改判有利于提高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同时也能减轻下级法院的工作压力。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并非重审后就一定死刑改判,地方法院重新审判后有可能再次判处死刑、再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有的被告人家属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就一定不会再次判处死刑、就一定会死刑改判的观点是错误的。

在上面四种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的理由中,只有第(五)种情况,即“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只有这种情况地方法院重审后才会一定改判,才一定不会判处死刑。

而对于第(三)种情况,即“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的,地方法院重审后补充新的证据、查清犯罪事实后,有可能再次判处死刑、再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其实,从法学理论上讲,对于经过一审、二审到了死刑复核时,最高人民法院依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直接判决原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及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应当直接宣告被告人无罪更为合理;在这种情况下,案发几年后、时过境迁,要想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再去查清事实、再寻找新的证据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地方法院很多时候往往就会“妥协”地折中判处“死缓”,这不利于有效彻底地贯彻“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法治原则,不利于有效地地保护被告人权益。

而对于第(四)种情况,即“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的,“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既包括有利于被告人、有可能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和证据,有可能在发回重审死刑改判;也有可能是不利于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有可能从重、加重处罚的证据,如果是因这种情况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后很有可能会再次判处死刑。

几年前我曾办理的某起死刑复核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的死刑复核期间,被告人殴打同监室的其他犯人,致其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看守所将此情况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后并没有因此而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审,最高人民起法院很快就将其核准并执行死刑。

而对于第(六)种情况,即“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并不是所有的“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案件都要不予核准、发回重审,而只是对于“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的情况,才有可能不予核准、发回重审;并且有可能在重审过程中纠正原审的程序错误后再次判处被告人死刑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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