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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伟:死刑复核过程中的赔偿调解工作

发布者:孙中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204人看过

  孙中伟:死刑复核过程中的赔偿调解工作

  摘自孙中伟著《死刑辩护操作指引》之“新刑诉法下的死刑复核”

  最高人法院为了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应当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要求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一般来说,具有下列情形的,最高人民法院会进行调解:(1)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2)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的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3)因被害人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4)被告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而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组织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以及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法院一般不宜调解。对此这犯罪,即使被告人家属与被害方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也很有可能不同意,也要判处或核准死刑。因此,对以上类型犯罪的被告人家属或辩护律师在与被害方进行协商调解前,最好征求法院的意见,看法官是否同意及支持调解,特别是最后决定要支付赔偿款给被害方之前,一定要问法院的意见,看支付了赔偿款、得到对方谅解之后是否可以免除死刑,以免落得“人财两空”。

  调解以被告方能即时履行赔偿责任和被害方的谅解为完成。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调解过程中法院一般不支付“分期付款”的方式,一般都要求“即时履行”,而的被告人家属经济比较困难,希望与被害方达成“分期付款”赔偿方式,即使被害方同意了“分期付款”的赔偿方式,法院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同意。法院担心如果按达成赔偿协议免除被告人死刑后,被告人方不履行原“分期付款”协议,被害方拿不到赔偿款,将会有可能不断地上访找法院,给法院及法官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调解还要求以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为条件。如果赔了钱给被害方,被害方也收了钱,但并不谅解,这样对量刑的意义和影响并不大。有的被告人家属不论被害方是否谅解,均愿意赔偿钱给被害方,希望被害方家属能明白其中的风险及法律后果,并不是只要赔了钱、不管对方是否谅解法官都会从轻免死的,辩护律师也应提醒当事人。

  经调解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协议,双方签字捺印。调解成功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体现。

  如果是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协议或律师主持达成的协议,应当制作详细明确的书面协议,一定写明被害方是否愿意谅解,最后由双方家属在协议的后面亲自签字并捺手印。

  对于双方私下达成协议的,最好是通过法院主持调解,由法官来制作调解笔录及制作调解协议,这样会更有利于保护双方的利益。

  对于取得被害方谅解,解调成功的案件,如果法院同意、支持双方的调解,那法院一般在量刑时都应当会体现,一般不会再判处死刑,一般都要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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