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伟:死刑复核法官应当讯问被告人
摘自孙中伟著《死刑辩护操作指引》之“新刑诉法下的死刑复核”
【法律规定】
刑诉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高法刑诉法解释第三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孙中伟律师提示与操作指引】
新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必须要讯问被告人,不再是刑事诉讼法草案时的“可以”讯问被告人,也不再是最高人民法院原来规定的“原则上应当讯问被告人”,没有例外或特殊情况,讯问被告人成为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工作的必经程序,这对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有益处的,作出如此修改后,从实体上看,将会提高死刑案件的准确性、减少误判,以保证少杀、慎杀的死刑案政策的贯彻执行,如果被告人对死刑裁判有意见而法官不进行讯问,由法官自由裁量,则增加了冤杀的的风险,对可杀可不杀的案件增加了杀的概率。同时,这个规定对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也非常重要,已经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这一最后一个程序,法官去讯问一下,听听被告人有什么辩解或其他要说的话,被告人可以感受到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阳光。
但是对于讯问的方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是法官亲自到看守所当面的现场讯问,也可以是远程的视频讯问,还有可能是书面的讯问。不同的讯问方式效果一定的不一样的,对于被告人最好的、最理想的讯问方式当然应当是当面的现场讯问,应当严格限制远程视频讯问和书面讯问的大量使用,律师应当尽量争取使用现场讯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远程视频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事实清楚、客观证据或者直接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没有争议的死刑案件,可以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讯问被告人;对于缺少客观证据或者通过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锁链定案的案件,应当到被告人的羁押场所直接讯问被告人。通过视频方式讯问被告人的,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对于录音、录像的工作,根据《关于开展远程视频工作的通知》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讯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由最高人民法院技术部门负责。
从以上最高人民法院对远程视频规定的本意来看,远程视频提讯应当是只限制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没有争议的案件,这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基本上认为要“核准”的。因此,如果按照此规定的本意来看,如果法院是通过远程视频提讯的被被告人,那么案件最终核准的可能性将极大,而不予核准的可能性将很少。而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亲自到现场去提讯被告人的案件,将可能会有相对更多不予核准的可能。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并非全部按此规定严格执行, 对于某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也不认罪的案件,本来按规定是死刑复核法官应当到羁押场所亲自讯问被告人的案件, 但是也许由于被告人关押的地方太偏僻,交通十分不便的贫穷满后的地方,有时部份法官也会用远程视频提讯来替代现场的讯问,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是远程视频提讯的案件,但也有不予核准的可能,而并非是远程视频提讯就一定是核准。
而对于某些本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官初步认为要准备核准的案件,按规定本来可以是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提讯,而不需要现场提讯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正好关押在某个交通比较方便的旅游城市、或承办法官正好想去的某个城市,也不排除法官会亲自去现场提讯,而这种情况的现场提讯并不得得出死刑不予核准的可能性大的结论。
因此,死刑复核律师在向法官当面反映律师意见或递交书面意见时,应当尽力争取论证案件不属于事实清楚、可以远程视频讯问的案件,而应当认为案件不应核准,应当争取法官能去现场讯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