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伟:高级法院作出死刑裁定后多久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摘自孙中伟著《死刑辩护操作指引》之“新刑诉法下的死刑复核”
【法律规定】
第三百四十四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孙中伟律师提示与操作指引】
一、“作出裁定后”并不是指“宣判后”。司法实践中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死刑的二审裁定后,很多时候是委托一审的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而不是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宣判,导致实践中会出现死刑案件已经报请到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了,但是被告人依然并没有收到二审维持死刑裁定的情况。我甚至接触了几起死刑案件的家属在接到法院通知死刑执行前的最后会见时二审辩护律师及被告人本人都还没有接到二审裁定的案例,其中原因有的是一审法院工作疏忽,接到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宣判后,忘记了去宣判,而有的是中给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宣判后,忘记了送达给二审的辩护律师,而很多看守所是不让被告人本人和家属通信的,因此,家属无法知道二审判决的结果,当家属接到执行死刑前的会见通知时才知道二审维持死刑的结果,这就导致了被告人及其家属失去了死刑复核程序中聘请律师的机会,让死刑复核程序失去了基本的程序正义和公正,引发了被告人家属对法院及死刑判决的不满,引起了不必要的上访,对此问题应当引起法院的重视。
二、为了避免出现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而被告人及辩护律师不知道判决结果、因而让被告人失去了死刑复核程序中聘请律师机会的情况出现、避免直到最高法院复核终结、死刑执行时才知道二审维持死刑的情况出现,二审开庭之后,辩护律师以及被告人家属应当时常与高级人民法院保持联系,确认案件是否已经判决?确认案件是否已经报请到最高人民法院?如果知道案件已经报请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二审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告诉被告人及其家属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享有聘请律师的权利。
三、高级人民法院在作出维持死刑的二审裁定后,在十日内就会报请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死刑复核律师及被告人家属应当及时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部门取得联系,早日介入、开始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