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伟:对一人犯有多起死罪的死刑不予核准、发回重审的处理
摘自孙中伟著《死刑辩护操作指引》之“新刑诉法下的死刑复核”
【法律规定】
第三百五十一条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孙中伟律师提示与操作指引】
对于因以上的第一种情况、即因为部分死刑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其它死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的,在发回重审后再次判处死刑、报请最高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可能性很大;重审有可能是补充证据、查清事实后再次判处多个罪的死刑,也有可能是将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死刑改判、将另外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再次判处死刑,将死刑罪名减少后再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