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伟:对多人犯有死罪的不予核准、发回重审的处理
摘自孙中伟著《死刑辩护操作指引》之“新刑诉法下的死刑复核”
【法律规定】
第三百五十二条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孙中伟律师提示与操作指引】
对于因以上的第一种情况、即因为部分被告人死罪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其他被告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在发回重审后对原事实不清、证据事足的死刑被告人有可能是补充证据、查清事实后再次判处死刑,也可能是补充不了证据后就死刑改判,而无论如何,原复核过程中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重审后一定会再次判处死刑。并不会因为死刑不予核准、发回重审而有可能死刑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