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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 仍能申请工伤认定

发布者:高辉律师|时间:2016年09月30日|分类:劳动纠纷 |897人看过

胡某原系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于2008年11月份退休。2011年开始,胡某在无明显诱因下出现咳嗽、少痰、胸闷、气急等症状。2015年7月,胡某的病情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病(二期尘肺)。然而,当老胡拿着患职业病的诊断结论找到原工作单位,要求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时,该单位负责人却拒绝了,理由是:工伤认定的对象是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而老胡作为退休人员已享受退休待遇,退出劳动领域,与单位之间不再存在劳动关系,不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意义上的职工,不具备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律主体资格。胡某为此诉至当地劳动仲裁部门。

    【高辉律师评析】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8条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仲裁委经调解,单位为胡某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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