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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被吊销但未注销 单位与雇员仍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者:高辉律师|时间:2016年09月30日|分类:劳动纠纷 |1606人看过

某食品公司技术员刘某,2013年1月入职。2015年5月,刘某不幸因工受伤,但公司以营业执照已被工商部门吊销,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为由,认为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刘某与公司多次沟通无果,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成立。
仲裁委经庭审查明,公司由于卫生条件不达标2014年12月被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但至今未进行清算和注销,仍在继续经营。

【高辉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规定,劳动者与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另外,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经过清算后依法申请注销,注销登记后,才丧失其主体资格。法经〔2000〕]23号函也作了明确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因此,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在未注销前,与雇员之间仍然属于劳动关系。结合刘某提供的银行工资清单和有关证据,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刘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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