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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宇徽菜馆,用我的名字,我是律师我忍?

发布者:商宇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3日|分类:人身损害 |334人看过

年底了,亲朋好友忙聚会,找个合适的饭馆都不容易,个个爆满。无意间搜到“商宇徽菜馆”,哟?!敢用我的名字开饭馆,打电话,居然还订到包间!这……,虽然我是律师,但我也得认——貌似很没有面子哦。



权利我确实有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侵权后果也很严重

1.《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2.《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旧商标法是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姓名权属于上述《商标法》三十二条的“在先权利”,这个没有争议


但保护是有条件的

1.姓名权的在先。意思就是说,我爸妈给我起这个名字并登记在户口本的时间要早于“商宇徽菜馆”这个名字。这个饭馆的经营主体才2009年注册登记——这个条件,作为在先的姓名权,貌似成就了一条。



2.不是所有“姓名”都能受保护?!啥?!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不是《宪法》规定的吗?《宪法》不是最大吗?!没错,但听说接着说:

第一,已故的人的姓名原则上不受保护。这里我提示一下,是“姓名”,而不是“姓名权”。姓名权是人身权的一种,具有人身依附性,随着主体的消亡而灭失,不具有可转让和可继承性。因此,已故的人,不存在姓名权,因此也谈不上姓名权的保护。之所以用“原则上”来限定,是因为已故的人的姓名是可以受到保护的,但怎么保护,属于收费项目,暂此不表。概言之,《商标法》三十二条保护的姓名权系“活人”的姓名权。

第二,姓名权受保护要求姓名与主体之间通过使用建立了确定的、唯一的联系。纳尼?大白话就是:你得有名。比如:

一提姚明,就知道是打篮球的;

一提苍老师,就是那个德艺双馨的人民艺术家——姓名权的保护包含艺名(苍老师不是其艺名,这里仅举例作用)。

你人也叫姚明或苍老师,对不起,你就是个人名。

Why

因为:

首先,法律不禁止重名,你叫张三,我也叫张三,天下张三千千万万,成立个张三特别行政区完全没有问题。所以,即便他人使用“张三”,到底是侵犯哪个张三的姓名权了?有人非要抬杠:都侵犯了。这就涉及到第二个问题了——姓名权保护的核心。

对于权利的保护,实质是保护权利承载的利益,姓名权也不例外。有观点将姓名权承载的利益分为两大类:一是隐私、名誉、荣誉,侵犯这部分利益,可由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加以保护;另一类即姓名权承载的商业化利益,即名人效应带来的商业利益不是所有人的姓名都承载了这类利益,只有“名人”的“姓名”具有可保护性。只是个“人名”,不具有可保护性。可见,这并未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因为你压根就没有,谈不上保护。

商宇,也仅是个人名,如果换成姚明或者苍老师,嘿嘿!而我,只能努力提高我的知名度。

当然,“商宇徽菜馆”的使用属于商标使用还是企业名称简称、姓名权与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关联度等因素需要考量,收费项目,不便展开。


综上,对于“商宇徽菜馆”,我只能在吃饭完后,在点评上花点心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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