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准备过年回家的小伙伴们不知道是否收到过工商银行这样一条短信:
哎呦,这是给开车回家过年的小伙伴们的过年大红包啊!——毕竟高速免费从2月15日零时才开始。工商银行啥时候这么贴心了?!工商银行一般不会轻易大酬宾,这个“便宜”我岂能不占!说去就去,人家说了,数量有限,别去晚了没了。于是,不但带了要求带的证件和银行卡,还特意带了驾驶证,以防万一——事实上,还真防住了那个“万一”。
屁颠儿屁颠儿的跑到附件工商银行的营业厅,找到大厅经理,出示了手机短信。
“您好!我办这个ETC电子标签。”
“哦,取号,到窗口。”
心中窃喜:还好,还有,没送完。而且办事的人也不多。一会儿就到我了。
要了短信要求带了东西,又要了防了“万一”的驾驶证。少顷,递给我一张速通卡,并嘱咐:“得去网点装好才能用。”
我有点懵逼:不是电子标签吗?这是电子标签?算了,人家既然给这个那就错不了。
“网点在哪?”
“给你的卡上有电话。”
“哦!”
立即打电话问网点。欢迎使用……两分钟过去了,人工服务请按“0”,按“0”后,音乐想起……循环了三次,三分钟过去了。算了,挂掉,还是再问问大堂经理吧。
“您好!这就是电子标签?”
“就是这个。”
“这卡里面已经有了300块钱,安上就能用了。”
“不是?你得充值。”
“短信不是说送300吗?”
指了指这张卡,“送的就是这个,以前办这个得300,现在免费送。”
“哦。”
又仔细回看了下手机短信,心中飘过一万只草尼马。
我是律师,居然也被坑了。我的天呐!我的法律武器在哪?
《广告法》
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
……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
《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总结,我可以:
1.根据上述《广告法》的规定,向有关执法部门投诉其涉嫌虚假宣传,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2.根据上述《合同法》的规定,向法院起诉,以消费者通常理解的方式,要求工商银行履行承诺。
最关键的是不作沉默的大多数——世上的许多“恶”,其实都是太多的老好人“惯”出来的。
最后,所谓世界500强,不应该是凭自己财大气粗、利用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攫取高额垄断利润垄断者,而应是诚实守信,以优质的产品或服务,击败竞争者,赢得消费者的心的真正强者。少一些套路,多一些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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