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朝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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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主任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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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XX厂与王XX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邹朝贵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2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博罗县XX厂,住所地:博罗县XX。
负责人:黄XX。
委托代理人:邹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XX,广东XX律师助理。
被告:王XX,男,1958年5月17日出生,香港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XX厂诉被告王XX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罗县XX厂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罗县XX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博罗县XX厂负担。
邹朝贵律师,现为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邹朝贵律师理论扎实、勤奋敬业、思维缜密、自从业以来,成功办理了多起项目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惠州
  • 执业单位: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1320********4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