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博罗县XX厂,住所地:博罗县XX。
负责人:黄XX。
委托代理人:邹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XX,广东XX律师助理。
被告:王XX,男,1958年5月17日出生,香港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XX厂诉被告王XX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罗县XX厂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罗县XX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博罗县XX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