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月亮湾大道2076号中国高XX。
法定代表人:李XX。
委托代理人:向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X,广东XX律师。
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大新新XX。
法定代表人:**元。
委托代理人:邹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XX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XX公司诉被告深圳市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6日作出(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191-1号民事裁定,冻结深圳市XX公司在平安XX账号为11×××04的账户中的存款50万元。原告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深圳市XX公司在平安XX账号为11×××04的账户中的存款5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