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珊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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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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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律师要重证据

发布者:刘珊珊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12日 7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1、2017年4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经联系后,在本区*饭店对面的公交车站,将1包毒品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吴某。经称量、鉴定,该包毒品重0.6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2017年5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经联系后,将1包毒品放在本区*路农业银行附近的台阶上,并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吴某。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在本区*路*号*店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查获随身携带的3包毒品。经称量、鉴定:用于交易的毒品重0.3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随身被查获的3包毒品亦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律师辩护观点重点摘录:

被告人随身被查获毒品本是三小包,但办案人员将其混合后才进行了称量,违反了两高一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不能混合后称量的规定(对两个以上包装的毒品,应当分别称量,并统一制作称量笔录,不得混合后称量。对同一组内的多个包装的毒品,可以采取全部毒品及包装物总质量减去包装物质量的方式确定毒品的净质量;称量时,不同包装物内的毒品不得混合),由法庭依法定夺该数量是否能够予以认定。——在第二次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称,因侦查人员没有对在被告人卢孔贵身边查获的3包毒品(共重1.58克)进行分包称量、鉴定,亦没有对上述3包毒品的毒品含量进行鉴定,故上述3包毒品的重量1.58克不宜计入犯罪数量。

法院评判:被告人*贩卖甲基苯丙胺0.98余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差,应酌情从重处罚。但考虑到涉案毒品未流散至社会,可酌情从轻处罚。援助辩护人刘珊珊就被告人*上述从轻情节所发表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人在法庭上发表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偏高,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毒品及作案工具手机1只,予以没收。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刘珊珊律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毕业,现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温州市十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0年办案经验。刘律师是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320********08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审查、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