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珊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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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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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的变相成功—— 当事人从五年以上到实判二年

发布者:刘珊珊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09日 7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无罪辩护的变相成功——

当事人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到实判二年

案情简介:被告人A、B、C平时从事高利放贷活动。201*年*月*日,被害人a向A、B借款人民币8万元,约定于同年7月13日还款,月息3万元,若a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还款则需按照总借款额的25%支付违约金。B、A扣除首月利息3万元后,于6月*日将二人均等出资的5万元交给a。同年7月*日,a无法归还借款遂支付了3万元月息。同年8月12日,B、A带领C向a催讨借款未果,a承诺次日给付月息,A、B遂让a写下一张5万元的欠条,其中3万元为月息、2万元为违约金。同月13日,被害人a未如约支付5万元。被告人B叫被告人C帮忙讨债,并伙同被告人A在温州市*县*镇找到a。a称次日给钱,A、B遂让a写下一张20万元的欠条,威胁a如果再不还款则去a的厂里拉走20万元的货物。同月14日,B叫上C伙同A再次向a讨债,a称要再等几天,A、B、C遂开车将a带到温州市*区*街道*街*号a的阀门厂,声称要拉走20万元的阀门。后a表示次日将收到一笔10万元的货款,三被告人遂离开。同月15日,被告人A、B伙同D、E等人来到被害人a的厂内,a不在,A打电话给a,a加以推托。当晚5时许,a回到厂内,B、A等人围住a大声吼叫催促还钱,D拍了a头部一下,a答应去银行取钱。后众人来到*区*街道*街一处中国农业银行ATM机前,a转给A5万元,A又让a取出2万元现金,a只好将2万元取出,交给在外等候的B,后众人返回a厂内。B、A将20万元欠条还给a,但让a交出银行卡和密码,并写一张保证于8月24日下午2时前归还8万元借款的保证书,a不肯,又被人打了头部几下,a被迫照办。16日凌晨1时许,B从该银行卡内取出2万元,早9时许,B将银行卡送还a。同月24日,被告人A、B、C来到被害人a的厂内
讨要8万元借款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B的家属向被害人a退赔7万元,a对B予以谅解。

办案过程:公安机关在侦查结束后,以当事人涉嫌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两个罪名移送检察院,经律师提出法律意见以后,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一个罪名移诉法院,但仍指控当事人有多次纠集他人寻衅滋事。因《刑法》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本律师就本案系高利贷讨债,不应作为刑事犯罪处理发表了详细的辩护意见。最后法院听取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本案前期讨债是民事范畴,后期存在寻衅滋事,并作为一次寻衅滋事犯罪处理,从而分别判处被告人A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B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C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本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A、B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无罪理由:本案因几名被告人追讨债务而引发,A的行为均以讨债为目的,并不具备无事生非、寻衅滋事的动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8月12日,A向被害人讨要借款不成,遂让被害人写下5万元的借条,商讨过程比较平和,违约金更是被告人一方和被害人一方协商定下的,且被害人提供的借款协议也对违约金作了特别约定,虽然被害人签下5万元欠条并非完全自愿,但却是出于对于自己不能如约还款的一种妥协。8月13日,A让被害人写下的20万元欠条实际是保证书,本意依然是为了让被害人归还之前的欠款。8月14日,A等人威胁被害人拉货的目的只是想让被害人还钱,而非想要货物。8月15日,A拿走被害人10万元,但本案中6月14日实际发生的借款本金是5万元,加上8月12日被告人和被害人协商确定的3万元利息和2万元违约金,恰好就是10万元。或者可以理解为,依据被害人提供的借款协议,若被害人没有及时还款,需要支付总借款的25%作为违约金,而协议显示的借款金额为8万元,那么违约金就是2万元,本金加上违约金就是10万元。再者,双方于8月14日也约定了第二天还款10万元,故该10万元并不存在刑事违法性。8月15日,A又让被害人写下还款8万元的保证书,虽然A、B在庭审中对该8万元的性质属于本金还是违约金各执一词,但A很明确地提出自己是参照银行模式计算复利的,只是在与被害人确定最后数额时酌情予以减少,至于这8万元最后能否被支持为违约金或本金则应该由民事法律予以确定,而不是在本案中进行确定。

法院针对律师意见,做如下评判:本案发生在被告人强索高利贷过程中,高利贷究其根本仍属民间借贷性质,双方可以自愿约定利率、逾期利率、违约金,出借人在民事诉讼中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只是超过法定最高限额的部分不受民事法律保护。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A、B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后主张借款本金为8万元的行为、与被害人约定月息高达3万元及违约金高达2万元的行为、在被害人逾期不还本金的情况下一并主张预付3万元月息及逾期2万元违约金的行为,虽然有违民事法律规定,但从行为指向的内容及实现行为的方式来看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即被告人A、B截至8月12日的索债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的相应意见予以采纳纳。被告人A、B关于5万元、20万元欠条属保证书性质的辩解、被告人A关于其没有多次纠集他人寻衅滋事的辩解以及被告人C关于其作用较小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刘珊珊律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毕业,现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温州市十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0年办案经验。刘律师是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320********08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审查、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