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珊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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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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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珊珊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8日 1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XX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XX鹿西商初字第740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 被告:A,温州市XX公司现场监理员, 被告:A弟, 原告A为与被告B、C、D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A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委托代理人的B、被告C、D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12年4月,被告A因施工需要向原告购买建筑模板、木方等材料,截止2014年11月12日,被告A仍欠原告货款25万元没有支付,由被告A出具了欠条,被告A、B提供担保,时至今日,三被告分文未付上述货款,现要求:1、被告A支付原告货款25万元,并支付原告上述款项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计算),2、被告A、B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A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被告A辩称:当时被告B和原告签订合同后,所欠货款被告不清楚,原告要给A开一张120万元的发票,后来原告没开发票给A,去年年底被告A让被告B、C担保,原告也说了签字没有关系的,不会让被告A、B承担担保责任,被告A和原告发生的材料账单被告B也没看到过单据,被告A不清楚被告B与原告木工板及木方材料货款的情况, 被告A辩称:被告B答应钱会还的,只是签个字证明一下,没什么事情的,被告A当时言明不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2年4月开始,被告A陆续向原告购买建筑模板、木方等材料,2014年11月12日,被告A出具欠条给原告,确认欠原告货款25万元,被告A、B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 认定的事实有原告及被告A、B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A之间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A欠原告25万元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A应当支付并应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A、B在被告C出具的欠条上签字担保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担保合法有效,被告A、B应对被告C偿付原告货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B货款2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A、B对判决主文第一条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A、B、C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D
刘珊珊律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毕业,现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温州市十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0年办案经验。刘律师是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320********08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审查、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