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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婴儿植入手术费是否适用交强险予以赔偿

发布者:何少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1194人看过

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已经做过试管婴儿植入手术怀孕的受害者流产,这试管婴儿植入手术费能否适用交强险予以赔偿?欲知答案,敬请留意谭冬梅律师团队何少挽律师为您推送的案例!

【案情摘要】

高龄产妇黄某,自2010年11月3日起在当地人民医院尝试试管婴儿植入手术,后成功怀孕。2011年5月24日,黄某及其丈夫一同乘坐被告某出租车公司的司机张某驾驶的出租车前往人民医院检查身体,车辆行驶至人民医院东门时靠边停车。黄某打开车门后,在其单脚着地,另一只脚尚在车内时,由于后方车辆催促,司机张某驾驶车辆缓慢起步往前时将正在下车过程中的黄某不慎带倒,导致黄某流产。当地交警部门做出某出租车公司司机张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后因某出租车公司和承保出租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不愿意全额赔偿黄某连带试管婴儿植入手术费和各项怀孕检查费的相关损失费用,故黄某将某出租车公司和承保出租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作为连带被告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因此,交强险保障的范围是除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

鉴于“本车人员”系临时身份状态,其与“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故判断交通事故受害者是否属于“本车人员”,应当依据其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的特定时间状态而决定。本案中,受害者黄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单脚着地,在还未全部完成下车动作时因车子起步前进而摔倒受伤。在这次事故发生时间点上受害者黄某尚未未成其坐车安全到达目的地之目的,故仍属于“本车人员”之范围。因此,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受害者黄某不适用交强险理赔。同时,依据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某出租车公司司机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故该出租车公司对受害者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某出租车公司对受害者黄某所受的损失全部责任,承保出租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因受害者系本车人员而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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