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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鹿西商初字第00768号

发布者:金哲琼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8日 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4)XX商初字第00768号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XX商初字第768号 原告(反诉被告):A, 法定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A, 被告(反诉原告):温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A, 原告A诉被告温州XX公司(以下简称星工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同年6月9日,被告星工场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对本诉与反诉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A的法定代理人B及其委托代理人C想,被告星工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A、B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1月18日签订1份《艺人经纪协议书》,约定被告作为原告的独家经纪公司,并由被告指定A作为原告的经纪人,2014年4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协议通知书,明确提出解除与被告签订的上述协议书,现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发出的解除协议的通知有效,并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艺人经纪协议书》已经解除, 被告(反诉原告)星工场公司辩称:1.星工场公司对合同解除无异议,但反诉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单方提出解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涉案《艺人经纪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约定,反诉被告在合同期内除接受公司安排的活动外,若接洽其他公司或个人为其安排的活动应当经公司同意;反诉被告同意星工场公司为其独家经纪公司,星工场公司为反诉被告代理的事宜全部由星工场公司负责处理,反诉被告不得私下与客户协商和签署任何酬金协议;星工场公司每发现反诉被告未经同意擅自接受客户私下活动一例,反诉被告均应向星工场公司支付违约金8万元,涉案协议书签订后,经星工场公司努力宣传和接洽,反诉被告得到了参加各种活动的机会,其知名度在短时间内迅速提升,但随着反诉被告知名度的提升,其法定代理人却未经星工场公司同意,多次私下擅自安排反诉被告参加走秀、商演、拍摄广告等活动,星工场公司发现后,于2014年4月17日登报发表《声明》,声明商家聘请反诉被告等公司旗下独家签约艺人必须直接与星工场公司联系,因反诉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故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因擅自解除《艺人经纪协议书》的违约金8万元及因私下参加活动的违约金48万元, 反诉被告A辩称:反诉被告在与反诉原告签订《艺人经纪协议书》之前,就已经参加过不少的全国性演艺活动,在少儿演艺市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双方合作期间,反诉原告由于不具有艺人经纪人证书,未能向反诉被告提供优质的经纪服务,反诉原告所称的安排反诉被告的活动,反诉被告均缴纳了相应的费用,并非免费参与,反诉被告并未在合同解除之前私下擅自参加活动,反诉原告所述的反诉被告擅自参加的活动部分系反诉被告在签约之前完成,其余反诉被告均事先通知反诉原告并获许可,反诉被告不存在违约的行为,反诉被告在所有的活动中未获任何报酬,亦未损害反诉原告的利益,且涉案《艺人经纪协议书》系反诉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系加重反诉被告责任的条款,而反诉被告系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发展权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剥夺和限制,反诉原告以合同形式限制反诉被告的成长,违反法律规定,故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针对原、被告的诉辩及举证证明,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2013年11月18日,被告(反诉原告)星工场公司(甲方)与原告(反诉被告)A(乙方)签订1份《艺人经纪协议书》,约定:乙方同意甲方作为其独家经纪公司,并由甲方指定A老师为其经纪;合同期限五年,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2018年11月18日止;乙方除接受公司安排的活动外,若接洽其他公司或个人为其安排的活动(如走秀、拍摄宣传册、广告、车展等活动,无论有偿或无偿)应当经甲方同意;乙方同意甲方为其独家经纪公司,甲方为乙方代理的事宜全部由甲方负责处理,乙方不得私下与客户协商和签署任何酬金协议;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约定时,应承担违约违约责任;甲方每发现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接受客户私下活动一例,乙方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8万元,原告(反诉被告)A的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述协议书上签字并捺印, 上述协议签订后,经被告(反诉原告)星工场公司成功接洽,原告(反诉被告)A参加了红蜻蜓童装广告拍摄等一系列活动,2014年4月28日,原告(反诉被告)A向被告(反诉原告)星工场公司邮寄1份《解除艺人经纪协议书通知书》,载明:本人郑重通知贵公司,即日起解除贵公司和本人于2013年11月18日签订的《艺人经纪协议书》,该通知书于2014年4月29日被签收, 上述无争议的事实,有《艺人经纪协议书》、《解除艺人经纪协议书通知书》、EMS邮政快递详情单、邮政快递跟踪查询、广告宣传画册、宣传海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归纳如下:原告(反诉被告)A是否未经被告(反诉原告)星工场公司同意,多次私下擅自参加走秀、商演、广告拍摄等活动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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