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哲琼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8日 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温瓯三民初字第180-1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B,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A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A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D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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