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岩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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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岩珂律师团队成功代理婚内赠与纠纷案

发布者:王岩珂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02日 974人看过 举报

2025-12-02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和分析】

本案涉及一起典型的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的纠纷。委托方F某与Y某系同学关系,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姻期间,Y某长期与某会所公关人员L某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育有一非婚生子。在F某不知情的情况下,Y某频繁向L某某进行大额转账,出资为其在三亚购房、支付房贷、承担房租及生活开支,并多次为其购买奢侈品、支付医疗费用等。双方还常在节假日共同庆祝,以夫妻名义公开出席社交场合,关系持续多年。

经梳理,Y某向L某某转账及代付金额累计达202万余元,其中多笔款项数额具有特殊含义(如520、5200等),明显超出正常人际交往范畴。该行为不仅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更在未征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Y某未经F某同意,将大额财产赠与婚外情人,既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此外,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非按份共有,故受赠人应返还全部财产,而非仅一半。本案中,Y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F某的财产权益,也对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依法应予纠正。

【代理要点】

在接受F某委托后,王岩珂律师团队围绕案件核心争议,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1. 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Y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L某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育有子女,其行为已违反《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Y某未经配偶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严重损害F某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违背社会公德,依法应属无效。

2. 财产处分超出家事代理范围,属于无权处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一方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须经双方协商一致。Y某所转账及代付款项金额巨大,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其单方赠与行为不构成有效处分,L某某据此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3. 辨析“抚养费”与“借款”抗辩的不成立

L某某辩称部分款项系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或属借款性质。团队指出:第一,抚养费纠纷应另案处理,非本案赠与关系审理范围,不能直接抵扣;第二,所谓“借款”缺乏借贷合意及合理交易习惯支持,借条形成时间存疑,且无利息约定,不符合民间借贷特征,实为赠与掩饰。

4. 法律依据明确,受赠人应负返还义务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Y某的赠与既属无效,L某某作为受赠人,应全额返还所得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弥补F某的财产损失。

【结果呈现】

法院全面采纳王岩珂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Y某向L某某赠与款项共计2028110.39元的行为无效;

二、判令L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F某返还上述全部款项,并支付相应利息(以2028110.39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该判决有力维护了无过错配偶方的财产权益,彰显了司法对婚内不忠及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行为的否定评价,也对类似情形下当事人依法维权提供了明确指引。

王岩珂,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电话:18321970725。诚信执业十余年,在刑事辩护与婚姻家事领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2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1310120********25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