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与分析
陈某某原系GY公司业务员,于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在该公司任职。其任职期间正值怀孕、生产及哺乳期,实际工作时间极为有限。因年纪尚轻、涉世未深,对公司及其产品产生信任,陈某某在任职期间向亲友及老客户介绍了公司理财产品,并自行参与投资。
2019年底,GY公司产品出现兑付问题,陈某某积极协助投资人沟通、维权,甚至委托丈夫陪同投资人前往广州,尽力挽回损失,取得多名投资人的谅解。2024年9月,陈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挂网追逃,后在家中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本案系单位犯罪,陈某某作为基层业务员,未参与产品设计、备案或资金运作,其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主观恶性较低,具备从宽处理的基础。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取保候审、缓刑、自首
二、辩护要点
王岩珂律师各团队经过全盘了解,仔细分析,积极沟通,制定了一下辩护要点:
1. 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配合调查
陈某某虽定居外地,但始终与办案民警保持联络,积极配合调查。2024年8月,其与民警约定暑期结束后赴沪接受询问,期间主动联系民警未果。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2. 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作用轻微
陈某某仅为基层业务员,未参与公司核心业务环节,其收入中涉案部分仅为人民币79,355元,远低于同案其他人员。其行为系在执行公司指令、信赖公司宣传的基础上实施,属于典型的“被动参与”,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3. 积极挽回损失,取得投资人谅解
产品爆雷后,陈某某积极协助投资人维权,通过邮件、挂号信、陪同前往广州等方式,协助多名投资人收回投资款共计160.375万元。相关投资人均出具谅解书,对其行为表示认可。
4. 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
陈某某在侦查阶段即表示认罪认罚,并承诺筹措资金退还违法所得,体现其悔罪态度和补救意愿。
5. 家庭负担沉重,具备人道从宽情节
陈某某为独生女,需赡养四位年迈多病的老人,抚养两名年幼子女,丈夫失业,家庭经济困难,其本人亦因本案长期失业,生活陷入困境。此类情节在量刑时应予充分考虑。
三、结果呈现
在审查起诉阶段,王岩珂律师团队围绕陈某某的从犯地位、自首情节、积极挽回损失、认罪认罚及家庭困难等方面,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王岩珂律师团队关于陈某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积极挽回损失并取得谅解等辩护意见,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具备悔罪表现与家庭困难等人道因素,最终做出缓刑的量刑建议。
王岩珂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