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岩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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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岩珂律师团队为建设工程领域保险诈骗案当事人辩护,成功实现缓刑

发布者:王岩珂律师 时间:2025年02月05日 881人看过 举报

2025-02-05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建筑行业保险欺诈的常见手段

2021年3月,个体户F某利用其挂靠的上海某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中国XX财产保险和中国某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在2021年6月至7月期间,当员工Y某和J某遭遇工伤时,F某在雇主责任险的理赔过程中捏造了已向员工全额赔付的假象,并未透露意外险的理赔情况,通过夸大损失的方式骗取了人保上海分公司12万余元。2024年5月,F某在案件被揭露后主动自首,并全额退还了赃款。最终,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F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同时处以罚金2.5万元。

关键词:保险诈骗、缓刑、辩护、取保候审、自首

该案件展现了建设工程领域保险诈骗的典型特征:

1. 挂靠经营与保险嵌套:借助建筑行业中普遍存在的资质挂靠现象,构建虚假的劳动关系以进行投保;

2. 多重保险叠加索赔:利用团体意外险(员工受益)与雇主责任险(企业受益)之间理赔规则的差异,造成信息不对称;

3. 小额高频作案特征:根据公开的裁判文书资料,2020年至2023年全国范围内建工类保险诈骗案件中,有83%的案件涉案金额介于10至30万元之间,与本案展现出高度的相似性。

二、辩护难点与核心争议

(一)法律适用争议:罪与非罪的边界

1. “夸大损失”的认定标准

- 控方观点:F某隐瞒已通过意外险获赔事实,虚构雇主单方赔付,构成《刑法》第198条“夸大损失程度”;

- 辩方抗辩:员工实际医疗支出确已发生,保险公司的赔付差额属于民事合同履行争议。

- 进一步分析:在探讨“夸大损失”的认定标准时,需要深入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事实进行细致分析。控方认为F某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198条的规定,即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夸大损失程度,以骗取保险金。控方强调F某故意隐瞒了已通过意外险获得赔偿的事实,同时虚构了雇主的单方赔付,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欺诈行为,应当受到刑事追究。

- 辩方立场:然而,辩方则从另一个角度出发,认为员工的医疗支出是真实存在的,保险公司的赔付差额问题应当视为民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辩方认为,即便F某在索赔过程中有所夸大,但其行为并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而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赔偿问题。辩方强调,民事合同履行争议与刑事犯罪之间存在本质区别,应当慎重区分。

- 法律适用的复杂性:此案例凸显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于罪与非罪边界的界定往往存在争议。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与实际案件的复杂性之间,需要通过法律专业人士的深入分析和合理解释,才能得出公正合理的结论。

2. 犯罪数额的计算基准

- 根据审计报告,雇主责任险应赔付金额为7.2万元,而实际获得的12万元赔付之间的差额成为了量刑的关键因素;

- 律师依据《保险法》第55条提出的“补偿性原则”,认为超出部分应视为不当得利,而非诈骗金额。

(二)突破量刑困境

1. 高额犯罪的法定刑限制:依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12万元已跨入“数额巨大”的门槛(10万元以上),其基准刑期定为5至10年;

2. 缓刑适用的严格条件:必须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风险”三个条件,然而,保险诈骗罪的缓刑适用率仅为17.6%(根据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2023年的统计数据)。

三、辩护策略的体系化构建

(一)证据层面的精细化对抗

1. 穿透式审查保险单证

- 揭示雇主责任险保单中未明确要求披露其他保险信息的漏洞;

- 收集保险公司核保规程,以证明业务员对挂靠投保行业惯例的了解。

2. 重构资金流向图谱

- 利用22笔医疗费支付凭证,证实12万元理赔款中有9.3万元实际用于工伤救治;

- 针对3.7万元差额,提出“企业管理费”存在的合理性抗辩。

(二)量刑协商的阶梯式推进

| 阶段 | 工作重点 | 成果 |

|------------|------------------------------|--------------------------|

| 侦查阶段 | 促成全额退赔+谅解书 | 降低社会危害性评价 |

| 审查起诉 | 推动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 | 获得20%量刑减让 |

| 审判阶段 | 类案检索报告+修复性司法方案 | 说服法庭突破缓刑适用障碍 |

(三)修复性司法的创新实践

1. 促成F某与保险公司达成《损害赔偿及行业合规共建协议》,承诺三年内协助反保险欺诈宣传;

2. 引入建筑行业协会出具《行业行为评价函》,证实F某系初犯且一贯诚信经营。

四、律师工作方法论总结

1. 行业特性穿透法:深入建筑行业挂靠经营、保险投保的潜规则,将行业惯例转化为违法性阻却事由;

2. 赔偿谅解前置化:在侦查阶段即完成退赔谈判,避免案件进入"重刑化"处理通道;

3. 量刑证据可视化:制作《社会危险性评估报告》《再犯可能性量化分析表》等可视化材料;

4. 司法修复创新法:突破传统经济赔偿模式,构建"经济赔偿+行业治理+社会服务"三位一体修复机制。

本案的成功辩护印证了精细化辩护策略在新型经济犯罪中的有效性。律师不仅需要精通法律条文,更要具备行业洞察力与司法创新勇气,方能在严峻的刑事指控中为当事人争取最优解。

王岩珂,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电话:18321970725。诚信执业十余年,在刑事辩护与婚姻家事领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2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1310120********25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