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JJ(1959年生)系被告QQ(1982年生)与AA(1995年生)的亲生母亲。原告在丈夫早逝后未承担抚养责任,长期沉迷赌博且多次改嫁,未尽母亲职责。两被告幼年失怙,依靠亲友接济和自力更生完成学业。其中,AA(我方当事人) 作为小儿子,成长过程中尤其缺乏家庭支持,现刚步入社会,经济基础薄弱。
2024年1月,原告起诉要求两子女支付赡养费。经上海市徐汇区法院调解,达成协议:QQ月付600元,AA月付1200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二、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但法律未明确父母未尽抚养义务时,子女赡养义务的减免标准。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虽规定赡养人应履行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可根据《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综合考量父母过错、子女经济能力等因素裁量。
三、诉讼策略与突破
王岩珂律师团队制定了“承认义务、强调公平、区分责任”的诉讼策略:
1. 确立“义务不可免但标准可调”的基调
王岩珂律师团队并未否认赡养义务,但强调义务履行应兼顾历史背景与现实公平。通过提交AA童年生活艰难、学业靠助学贷款等证据,塑造其“被动独立成长”的形象,削弱原告道德优势。
2. 构建“兄弟差异履责”的给付方案
王岩珂律师团队提出,赡养费应综合考虑子女经济状况与生活阶段。QQ作为高收入互联网从业者,与刚步入社会、经济能力有限的AA应有区别。最终调解方案中,AA虽金额较高,但通过举证其收入与生活成本,避免了更高额的给付风险。
3. 引入“情感赡养”概念分流经济压力
王岩珂律师团队主张,AA可作为情感联络的主要承担者,通过定期探望、关心生活等方式,部分弥补经济支付的有限性。这一观点获法院认可,为经济能力较弱的子女提供了替代性履责路径。
4. 利用调解程序实现“无争议终结”
王岩珂律师团队推动在调解协议中明确“各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无其他争议”,从根本上避免原告后续再提起其他赡养相关诉讼,为我方当事人争取长期安宁。
四、总结
本案作为典型的“缺位母亲诉请赡养”纠纷,展现了家事案件中法律与情感的复杂交织。作为AA的代理人,王岩珂律师团队通过在承认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巧妙引入公平原则与情感履责方式,为在经济与情感上均处于弱势的年轻子女争取了相对合理的履行条件。
此案启示:在代理早期未获抚养的子女一方时,律师应避免陷入“应否赡养”的争论,转而聚焦“如何公平赡养”的方案设计,通过灵活运用调解程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王岩珂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