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岩珂律师 时间:2025年04月15日 9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楼某,男
·被告:张某,女,代理人:王岩珂律师(胜诉)
·楼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4年10月结婚,后于2018年12月21日登记离婚。
·离婚时,双方签署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其中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
1.请求确认《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第四条关于共同财产处理的条款无效。
2.请求依法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创新西路300弄14号202室的房产及婚姻存续期间的存款),总计价值约100万元。
·楼某主张双方离婚是基于其患抑郁症需减少精神压力而假意离婚,并非真实意愿。
·双方离婚后仍保持事实婚姻关系,直至2022年关系疏离。
·张某在离婚期间(2020年5月20日)与案外人A 登记结婚,并生育孩子,楼某怀疑孩子为自己的。
·涉案房屋的首付款及还贷均由楼某父母支付,离婚时关于房产的分割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双方系自愿离婚,且已按协议履行了义务,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
·双方已通过协议离婚完成财产分割,不存在需要重新分割的财产。
·原告的起诉已过除斥期间及诉讼时效。
·双方于2018年12月21日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并于2019年1月完成房产变更登记。
·楼某在离婚后与母亲的微信聊天中,确认将房屋留给张某。
·双方离婚后仍保持较高频次微信联系,但被告否认存在事实婚姻关系。
·驳回楼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楼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