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岩珂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1日 2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珂,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7,700元;2、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以77,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恋人关系。2021年5月7日、5月10日、5月22日、5月23日、5月24日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分别借款2,000元、8,700元、3,500元、5,500元及16,800元,上述款项均以微信转账形式交付被告。另,2021年5月10日,被告以帮其赎回抵押的手表为由向原告借款41,000元,原告为被告刷信用卡支付。2021年5月24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言明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77,700元,其中信用卡41,000元,微信36,700元,于2021年6月6日前全部归还。后原告多次催讨借款未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杨某辩称,对借款本金及利息均无异议,但其目前无偿还能力,希望分期还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上述事实,由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信用卡账单查询回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7,700元,有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信用卡账单查询回单为凭,且被告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被告认可,于法无悖,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77,700元;
二、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李某以77,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