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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留榜|时间:2018年08月30日|10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0104民初3408号

原告徐某,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现住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代理人王留榜,湖???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原告徐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曙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婧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留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称,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2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3600元: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用于家庭开支,约定该借款期限为4个月,自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4月20日,另外???借款协议约定了若被告逾期未归还上述欠款,则自愿承担借款总额为3%的违约金。该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120000元。现该借款期限已到,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要求其归还欠款,被告均未对此作出回应,无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0日,被告刘某向原告徐某借款120000元,出具了借条,约定于2018年4月20日前归还。逾期不还自愿承受借款总额3%的违约金。当日,原告徐某通过案外人赵璨的招商银行账户分三笔将120000元支付至被告刘某的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刘某未予偿还,故酿成诉讼。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及原告徐某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借款协议、招商银行转账回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原告徐某已依约向被告刘某提供了借款,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刘某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徐某借款120000元、违约金3600元及按照年利率4.35%支付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6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曙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婧


律师建议: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保存借款凭证,注意诉讼时效的约定,便于日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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