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原告是一家汽修公司,被告是维修车辆所有人,第三人为保险公司。被告在车辆维修后,没有向原告方支付维修费,保险公司则因为被告提供的维修车辆发票与实际维修单金额不符,拒绝赔付。
本人作为原告方代理人,在接收原告提供的相关材料后,通过分析材料,了解到,保险公司曾经对受损车辆进行过定损,定损金额为110000元,车辆实际维修费用为122737.25元,本人对案情进行了分析后认为,即便车辆维修发票与维修单的金额有差入,但车辆维修的客观事实存在,并且保险公司也对车辆进行了定损,保险公司理应在定损金额内对维修车辆的维修款进行理赔。目前,本案一审已经结束,承办法官基本采纳了本人代理意见,目前此案进入了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