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价】
被告向原告借到人民币250万元,双方仅有借条但没有转款凭证。原告支付给被告的本金,均是通过不同的账户支付的,没有很好的证据链来佐证原告所持借条及转款凭证之间的合理性。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不予支付,原告提起诉讼。
本人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在收到原告提供的材料后,分析材料发现,原告当时只有借条一张,没有从原告账户支付借款到被告账户的凭证,仅以一张借条起诉,原告败诉的可能性非常大。为此,在立案之前,本人通告电话录音及书面确认的形式对证据进行了固化,以确保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款本金。本案最终双方以调解的形式结案。被告在调解协议签署后10天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50万元并承担借款期限内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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