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我方代理著作权人起诉长沙某服饰有限公司侵犯美术作品侵权一案,被告在庭审过程辩称被控侵权产品的整体造型为其自行创作完成,与涉案美术作品不相同,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同时认为涉案的美术作品是对虎斑猫的写实描摹,在互联网上随处可见,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独创性。对此,我方进行了强劲的回击:
1、写实描摹并不等同于缺乏独创性,况且涉案美术作品并非写实手法创作,而是原告运用了拟人化的手法,在自然界虎斑猫的基础上赋予了人物的作品特征,并且在勾勒猫咪胡须、耳朵、眼睑等细节部位时,运用了作者特有的彩铅色彩叠加绘画手法,使得涉案作品更加灵动,这也是涉案作品区别于现有其他作品之处,具有美术作品的独创性。
2、涉案作品有明确的绘画原型,并且经过猫咪主人全球范围内独家授权原告进行绘画, 而被告并不能提供被控侵权产品的绘画参考背景,也无法表述被控侵权产品的创作意图。
3、根据“接触+实质性相似”的侵权判断标准,本案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8年1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 判令被告向原告赔付1万元。综合本案的经办过程,原告代理律师必须先为著作权的权利基础提供充分的证据依据,亦即强调作品的独创性并通过法言法语表述出来,在此基础上进行的侵权认定才会更加的牢不可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