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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退还纠纷,二审全部改判,我方全面胜诉

发布者:周婵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102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平诉张某军款项退还纠纷一案,我方代理上诉人张某军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庭审过程中,我方除了上诉状列明的三大要点之外,当庭补充了几大观点:第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的“合伙关系”与一般的合伙不同,本案的“合伙”是以被上诉人已有公司为目标公司,并非各方建立新公司,款项的受益主体是明确的。第二,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郭某勇已经就投资款项退还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以《转账明细》的形式明确款项由郭某勇自行承担,这是被上诉人在系列诉讼发生之前的意思表示,应该作为本案判决的重要依据。第三,退一步而言,即使各方对合伙解除事项并未作出明确约定,亦应当根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结合款项的实际受益者,判令郭某勇承担偿还责任。综上,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张某军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改判。

    2018年2月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本案的终审判决,判决采纳了我方的上诉意见,全部改判原审判决,判令上诉人张某军无需承担款项退还责任。至此,我方代理上诉人获得了本案的全面胜利。

    在本案中,我方紧紧围绕款项的去向,再从该去向分析出其中法律关系,然后结合法院审判实务当中的通常做法,进而得出我方上诉请求的合法性。从本案的成功改判可以看出,上述思路的可行性还是挺大的,值得日后进一步成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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