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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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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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为被告争取到婚后房产增值部分)

发布者:周婵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84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刘某诉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律师代理被告出庭参加庭审,并根据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从以下几大方面进行应诉:

一、被告同意离婚。

二、判决小孩的抚养权归女方,原告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按每个月3000元计算,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直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止。并且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孩子从出生直至起诉之日止,每月3000元的抚养费。(共计648000元)

 三、请求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共有房产归被告所有。

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某某房是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是双方共同购买,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原告是做房地产的业务员,婚姻初期被告曾在外地协助原告工作。被告一分钱也没有收过,家庭所得的收入完全由被告掌握,用于房产的供楼款全部通过原告账户支付。其次,据被告所知,原告母亲目前是一位已经退休的老太太,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如果是说房产贷款由原告母亲偿还,希望原告能提供母亲的收入状况以及还款的流水记录来证明。如原告所称母亲偿还贷款,有可能存在原告每个月都将钱先转到原告母亲的账户,再通过母亲的账户偿还贷款。由此,也可以看出,原告为了离婚不分割房产,一直在制造证据。因此,房屋不是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更不是婚后由原告母亲偿还贷款。最后,因为原告一直与来历不明的女性朋友交往,以及考虑照顾女方及孩子权益的原则,请求法院将该房产判决给被告。此外,该房产于2011年9月8日登记在原告名下,建筑面积为95.57平方米,其网上报价约为 180万元。因为房产贷款合同和其他房产有关的材料一直由原告保管,所以请求由原告提供房产购买合同和贷款合同等材料,以查明本案事实。

法院支持我方观点,庭审过程中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房产进行评估,并就婚后共同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按比例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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