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舒某某诉广州市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律师代理顾问单位广州市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庭应诉。根据以往实务经验,本律师紧紧抓住对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以“原告在其简历上弄虚作假,存在欺诈行为”为主线,进行了充分答辩:
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明内容补充一点,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虚假的工作经历,已构成欺诈。
证据2- 6,对其三性均不予确认。
证据7,对其合法性、证明内容有异议,证明申请人不符合被申请人的录用条件。
证据8,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证明被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支付10月份工资,但因金额达不到申请人的预期而拒绝签领。
证据9,对其三性均不予确认,与本案无关。
证据10,三性均不予确认。
证据11,三性不予确认。
证据12,对社保记录的证明内容有异议,恰好证明申请人2014年10月份到2015年4月份所在公司是广东城建达设计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而非《员工履历表》所写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对所谓的机票改签三性均不予确认,与本案无关。
劳动仲裁委采纳了我方大部分答辩观点,后原告不服提起诉讼,经法院释名厉害关系后,原告主动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