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婵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机器人买卖合同纠纷(支持我方全部诉请)

发布者:周婵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76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律师代理原告江门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一佛山某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二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搬运机器人工作站购买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购买搬运机器人工作站,被告二作为“代表人”也在合同书上签名。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一共支付货款948000元。2013年3月,被告一向原告交付机器。但直至2013年8月期间,经被告一多次派遣工作人员进行调试,设备仍未能发挥正常功效。2013年7月26日,因机器一直运行失败,无法达成生产目的,原告通知被告一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一要求给其三天的期限。2013年8月2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暨解除合同通知书》,双方同意被告于8月2日拆除机器人设备暂存于原告公司仓库内保管,并按合同约定对原告设备进行改造前的恢复工作。并约定:被告一在8月31日前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货款948000元的50%;在9月30日前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货款948000元的50%。退款结清当日,被告一即撤回机器人设备。《暨解除合同通知书》签订后,被告一并没有按照约定如期向原告退回货款。2013年12月5日,被告一要求原告先退回一台搬运机器人。双方签订《证明协议》,约定被告一用三台防爆机器作抵押,退回一台搬运机器人。搬运机器人处理后,被告一需把货款退回给原告。2014年1月21日,被告一向原告退回货款10万元。截止至2014年4月23日,被告一尚有货款共280000元未退回原告,被告一、被告二于2014年4月23日分别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承诺40天内先还100000元,四个月内全部还清280000元。但直至起诉之日,两被告仍未向原告退回剩余的货款280000元。

鉴于前述事由,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退还相应货款并支付由于逾期退回货款所产生的利息。法院开庭审理后,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