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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常见法律问题之继承

发布者:方洪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继承 |823人看过

老年人常见法律问题之继承

生老病死是自然界的规律,终有一天每个人都要离开这世界,如何订立遗嘱确保自己走后儿孙们不会为了遗产而闹得家族不和是每个老年人都必须面对的残酷而且现实的问题。很多老年人朋友们总不愿提起遗嘱之事,认为不吉利或深怕儿女不在孝顺自己,其实这样的想法是不正常的。儿女们其实是自己生命的一种延续,我相信大多数老年人朋友们都是希望儿女幸福生活的,因此老年人朋友们应该豁达面对订立遗嘱之事,同时法律赋予了每个成年人订立遗嘱分配自己财产的权利,实务中我们也通过一些技巧来避免子女们因订立遗嘱而不在孝敬父母。

未订立遗嘱或者订立遗嘱不合法时遗产怎么分配?

如果没有订立过遗嘱,或者订立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则继承只能按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进行分配,这样的继承方式叫作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只能在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之间进行,继承人又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与第二顺序继承人。只要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就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顺序继承人有:

配偶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当有继承权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有代位继承的权利。

儿媳、女婿,提前是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第二顺序继承人有: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原则上遗产是由有权利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平均继承的,同时我国《继承法》在原则之上也制定诸多特别分配模式。有如下几项:

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

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该予以照顾。

有赡养能力而未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少分或不分遗产。

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又没有劳动能力,或者继承人以外对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遗产。

其实总的来说,我国《继承法》对于遗产的规定总结下来就是照顾、孝顺被继承人的可以多分遗产,对继承人不理不问的就应该少分或者不分遗产。这体现了法律规范与中华传统孝道的相互融合,是道德的法律化。

怎么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

我国《继承法》将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该四种遗嘱都有其法定的形式,如果不具备法定形式,则所订立的遗嘱无效,遗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分配。在立有多份遗嘱的情况下,遗嘱之间也有效力等级的规定。凡订立了公证遗嘱,则其他遗嘱均为无效遗嘱。没有订立公证遗嘱或者公证遗嘱通过法定程序宣告无效之后,则其他遗嘱(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以最后订立的一份为生效遗嘱,其他遗嘱均为无效遗嘱。下面就四种遗嘱分别予以介绍。

公证遗嘱

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顾名思义,公证遗嘱必须经过公证,公证机构为公证处。公证遗嘱因为经过公证机构的公证,故其效力最强,未经法定程序确认公证遗嘱无效,则任何遗嘱都不得对抗公证遗嘱。缺点是,公证遗嘱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公证费用,且公证过程引人耳目。

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以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个人处分为内容的书面遗嘱形式。自书遗嘱要求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是自书遗嘱的合法三要件,缺一不可。现实中,我所曾经办理过一个遗嘱继承案件,就是因为唯一的一份自书遗嘱没有注明年、月、日而被法院判决认定该自书遗嘱无效。老年人朋友们在书写自书遗嘱时要慎重,以免导致自书遗嘱无效。在此,建议老年人朋友在自己书写遗嘱之前最好咨询律师。

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请他人代替自己书写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这就是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缺一不可。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和代书人是指无厉害关系人,通常情况下近亲属和与继承有关系的人不能担任见证人、代书人。再则,除了注明年、月、日之外,还必须要遗嘱人亲自签字或按手印确认。对于代书遗嘱,其法定要件较多,稍有不慎就会导致遗嘱无效。因此建议在律师指导下进行。

口头遗嘱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订立口头遗嘱,由于口头遗嘱具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等缺点,我国法律对口头遗嘱的条件予以严格规定。首先,订立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遗嘱无效。其次,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而不订立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最后,订立口头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够正常的表达自由意志。这一点要加以说明,正常的表达自由意志是指危急情况下的遗嘱人必须有正常的表达能力且其表达的内容为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排除受胁迫、欺骗的可能性。

由于口头遗嘱是法律赋予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一种特殊订立遗嘱的形式,除了具备紧迫性的条件外又有严格的其他条件限制。因此,在发生可能需要订立口头遗嘱之时,建议迅速联系律师以做好万全之准备。

遗嘱之律师见证

律师见证,不同于其他的人员见证,专指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作为见证人,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进行的见证,属于“私证”,但有很强的证明力。律师见证一般可以参照律师协会编制的操纵指引进行,有很强的法律规范性和原则性。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中,代书遗嘱以及口述遗嘱都需要见证人,见证人的选取也就尤为重要。选择律师作为见证人则是最优化的选择。首先,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其可以帮助老年人朋友们掌控订立遗嘱过程中的法律问题,避免遗嘱因为缺乏法定要件而无效。其次,律师作为与遗嘱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且其拥有国家认可的法律从业资格,通常情况下律师见证效力较常人要高。因此,老年人朋友们在订立遗嘱时不妨选择律师见证的方法,这样既能保证自己所订立的遗嘱合法有效,同时又能保证遗嘱内容详细、具体。

藏起来的遗嘱

有这样一种情况,老年人朋友们立下遗嘱后,子女们认为遗产分配不公,从而心生怨念,闹到家族不和。认为遗嘱分配不公的子女会怨恨父母甚至不在尽孝道,而对遗嘱分配满意的子女认为遗产一定,对父母的关心也会大不如从前。在这样的情况下,老年人朋友们也就不太愿意订立遗嘱。现实中,家庭关系纷繁复杂,出于各种难言之隐,老年人朋友不愿意订立遗嘱。然,越是这样的情况,遗产争夺大战越是不可避免。如何即能让老年人朋友们行使遗嘱权按自己的意愿处理遗产又能保证儿女们不会因遗嘱的订立而不孝敬自己呢?最好的办法就是把遗嘱“藏起来”。老年人朋友们可以事先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然后确定遗嘱的执行人,最后由第三人保管该份遗嘱。这样以来,继承人们并不知道老年人朋友们已经订立了遗嘱,避免了家族内讧,其次当那一天到来时也有人将遗嘱大白于天下,避免遗产争夺大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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