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洪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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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常见法律问题之婚姻

发布者:方洪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956人看过

老年人常见法律问题之婚姻

《宪法》及《婚姻法》赋予了每个公民结婚以及离婚的自由。老年人朋友们通常为事业为家庭为孩子奋斗了一生,在人生的前半程中因为各种牵绊而无暇顾及自己的个人生活,然经过前半程的辛苦很多事情已经尘埃落定,因此老年人更应该树立起结婚以及离婚自由的观念。

老年人婚姻中的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

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通过再婚找到了相依为命的伴侣,重温了家庭及婚姻的温馨与幸福,然而老年人再婚却受到了严重的阻碍与干涉,并且这种干涉主要来自于老年人双方的子女,按理说,子女繁忙的工作占用了很多关爱老年父母的时间,而老年父母的再婚却可以弥补这一漏洞,那为什么老年人朋友的子女还如此反对呢?我们认为,子女反对老年父母再婚的原因很多,比如碍于面子问题,碍于跟继父或者继母的相处问题等等,但是最基本、最主要的问题是因为老年人再婚涉及了老年人双方的财产,有的老年人的子女担心自己生父或者生母的财产会落入“他人”囊中。因此极力排斥生父或者生母的再婚,而不顾老年人老年生活的孤苦。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女在符合结婚条件的情况下,有结婚和离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加以强迫或者干涉。换句话说,老年人结婚还真是自己的事,自己说了算,当然老年人作为父母,肯定会考虑自己子女的担忧和想法,否则会引发父母和子女之间进一步的矛盾,使得老年人幸福生活化为泡影。

在此,我们提供了一个既能圆老年人朋友们再婚梦,又能尽量妥善处理再婚后与继子女之间的相处问题的解决办法。那就是:老年人朋友们在再婚前明确各自的财产,这样就可以避免婚后因财产而引发更多的纠纷。所谓明确各自婚前的财产就是指:首先应确认子女们从已亡生父或者生母处继承的财产。其次再婚双方各自确定本人的婚前财产,婚后不再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找老伴是否应该办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现实中很多老年人朋友找老伴不太计较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认为在一起生活就行了。这种想法往往是不可取的,在我国不办理结婚登记而生活在一起属于同居关系,这种同居关系并不得到法律的认可。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如果老年人找老伴,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老伴之间也就没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也就是说不管发生什么情况,您的老伴都有权利随时离开您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建议老年人找到老伴后最好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正其名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对于自己以及对方都是保障。

结婚后财产是否为共有。

老年人朋友们奋斗了一生,通常都有一定的积蓄和房产,很多老年人担心办理了结婚证自己和原配奋斗一生的财产会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在撤手人寰后被新老伴的子女们分走。其实这样的担心是不必要的,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我国法律将婚前财产归为个人财产,因此与老伴办理结婚登记并不会改变财产归个人所有的属性,仅仅是结婚后的收入才能成为夫妻共有财产。同时,我国法律也允许老年人书面约定结婚后的收入归各自所有,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

结婚后配偶子女是否有权继承自己的财产。

很多老年人不愿意办理结婚证是顾忌自己的财产被老伴的子女继承,为父母者谁都希望把自己毕生的心血留给自己的骨肉。然这样的顾虑是多余的。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有继承权的继子女是指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论新老伴的子女是否成年,其关系都是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新老伴的子女要获得继承权,必须曾经与自己建立过抚养关系,也就是新老伴的子女未成年前被自己抚养教育过,该子女才有继承权。老年人朋友们通常都已是爷爷外婆,因此办理结婚证并不会使自己的财产被新老伴的子女继承。

结婚后,老伴是否对自己有继承权。

凡是结婚也就意味着接纳对方为自己的人生伴侣,老年人的婚姻也不例外。《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因此只要办理了结婚证也就意味着对方是自己的配偶是自己的合法法定继承人。老年人朋友结婚时应当认识到这一点,对自己的婚姻做到充分的心理准备。同时,老年人也可以通过立下遗嘱来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如何立遗嘱以及立遗嘱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我们将会在“老年常见法律问题之继承”一章中具体阐述。

凡是权利必有义务,老年人再婚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在获得法律对婚姻的各种保护的同时也要承担婚姻的各种义务。《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将老年人定义为年满60周岁的自然人,60其实只是人生的一个阶段,离人生的终点还很远很远,再来20年30年甚至40年也并不奇怪。试想,我们从参加工作到退休差不多30年的时间,是人生漫长的一段,而现在我们还有一个同样的30年时间在等待着我们,所以一切事情都不可以草草了事,凑合度日。

附上一个真实案例:

王先生65岁时丧偶,后王先生与同样丧偶的张女士结为夫妻。王先生有住房两套,一套给儿子一家居住,一套给自己与妻子张女士居住。张女士婚前有一套住房,婚后将住房赠与了小女儿。2008年起,王先生患病瘫痪在床,张女士一直精心照顾王先生至今。然从2012年开始,由于王先生病情恶化,王先生的儿子便打起了房子的主意。王先生的儿子找到张女士要求张女士搬出王先生的家,王先生由自己来照顾。王先生不愿意张女士离开,但病重无法阻止儿子对张女士的轰赶,张女士无奈之下找到我所律师质询。

律师解答:

依据我国《继承法》以及《婚姻法》规定,张女士作为王先生的合法妻子,其拥有对王先生财产的继承权。王先生的儿子也拥有对王先生财产的继承权,因此王先生与张女士现在居住的房产应该由王先生的儿子与张女士按份继承。同时,张女士一直生活在该套房屋内,且没有其他房屋可供居住,通常情况下法院也会判决房屋归张女士所有,其他财产归王先生儿子所有。再则,现在王先生并没有过世,张女士有当然居住权,王先生儿子无权要求张女士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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