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法条从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用人单位设定了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强制义务,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并以《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作出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赔偿。
那么,如果用人单位主动要求劳动者提供相应的材料配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由于自身各种原因不与或者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那么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82条主张二倍工资的,是否应得到法律的支持?用人单位如何应对该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从单位不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角度出发,却忽略了劳动者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该法条明确,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且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上自己没有过错。如此,用人单位方可免除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
那么用人单位如何防范风险?
很简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发出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并留存书面通知送达劳动者的证据。如此即可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