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亮点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初,并未认定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在辩护人的努力之下,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认定被告人存在自首。最终判处最低有期徒刑6个月。
陈XX盗窃罪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陈XX之父的委托,指派我作为陈XX涉嫌盗窃罪一案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结合庭前会见、阅卷及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的罪名及事实、证据均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辩护人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被告人作有罪罪轻辩护,供法庭参考并盼采纳:
一、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
本案中,被告人陈XX从案发到庭审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被告人是否是自首,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自动投案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是自动投案。
本案中,被告人明知受害人报警,在民警未到犯罪现场时,被告人陈XX完全有能力自行离开案发现场。
民警到达犯罪现场后,对现场所有可疑人员进行一般性的排查询问(见公诉证据“昆明市公安局XX分局提取笔录理由和目的:2015年9月1日20时许,民警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对可疑人员美发店员工陈XX等人进行询问,在询问中该人如实供述先后多次盗窃顾客财物的犯罪事实)。询问中,被告人主动详细向公安机关交代其罪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司法解释及通知对于自动投案的规定。
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
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积极主动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三、被告人无犯罪前科,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
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盗窃数额为2100元,犯罪情节轻微,并且没有其他严重情形。
五、被告人主动积极退赃。主动交代作案细节及赃物存放的位置,完全挽回了受害人的损失。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是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确有悔改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具备刑法关于缓刑的条件。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减轻、从轻处罚,并建议宣告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五华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方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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