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现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并盼采纳:
一、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经法庭质证,取证程序合法,证实的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是未经过严格的审查证据材料而作出的判定。理由如下:
1、失主陈XX在2009年元月16日的询问笔录中关于摩托车丢失的具体时间是:“今天早上8点40分都还在,到10点20分的时候就发现被盗了。”( 案件材料第17页)但证人余朝能于2009年1月16日的询问笔录中答:“2009 年1月16日早9时30分左右,陈XX打电话说他的摩托车被盗,当时遇到本社的管彦祥,他说刚才在工商所对面遇到一个女的骑着一辆摩托车,电门锁上没有钥匙,并且慌慌张张的。”(案件材料第21页)这两者之间的询问笔录存在严重分歧,也就是说在9点30分左右,在失主陈荣高还不知道摩托车丢失的时候就给余朝能打电话声称摩托车被盗。这合乎情理吗?
2、X旅社经营者XXX在2009年1月16日的询问笔录中描述和XXX一起住店的男性的基本特征是“约有三十多岁,穿一件黑色的西服,头发比较短。”( 案件材料第30页)但余朝能在2009年7月16日的询问笔录中在描述撒二琼同伙基本特征时说:“我只看到这个人的背影是一名男子,他的面部我没看到。身高越170CM,中等身材,上身穿一件黑色、毛领的长大衣(略超过小腿),鞋子是一双平底的解放鞋。”(案件材料第24页)而证人李荣在2009年1月16日的询问笔录中:“我没看清他们的面目,男的那个穿一件无领短大衣,女的扎了一个辫子。”(案件材料第37页)三个不同的证人在描述撒二琼同伙的基本情形时给出了三种外形特征。但XX、余XX能却能认出当天就是XXX。而且请法庭注意,余朝能刚在询问笔录中声称只看到XXX的背影,但及后就能很准确的在辨认中认出XXX。
3、余XX在2009年1月16日的询问笔录中讲述: “我们追到龙泉村葫芦桥的公路尽头处,看着有个女的从摩托车上下来就往葫芦桥背后的山上跑。”( 案件材料第22页)但与余XX一起追赶的管XX却说:“到葫芦桥大队那里就看见有辆摩托车停在那里,我看是了,是这辆摩托车,我就往对门山上追,看见一男一女。”(案件材料第26页)两个人一起追赶却看见两种不同的情形。请问这时候我们应该依据谁的询问笔录来重现当时情形?
4、蒋X在2009年7月20日的询问笔录中说:“我当时没在意。”(案件材料第33页)意思也就是看了一眼。先不说过去六个多月,就这一眼就能记得“上身穿一件黑色的休闲外衣,一条棕色的裤子,穿一双黑色的皮鞋。”(案件材料第34页)而且更是在稍后的辨认中一眼就认出XXX。但余XX在2009年7月16日的询问笔录中在描述撒二琼同伙基本特征时说:“我只看到这个人的背影是一名男子,他的面部我没看到。身高越170CM,中等身材,上身穿一件黑色、毛领的长大衣(略超过小腿),鞋子是一双平底的解放鞋。”(案件材料第24页)两个证人对当时所看到的是两种不同的描述,描述的都是已经过去了六个月情形。他们所说的是客观真实的吗?能够相互印证吗?
5、X龙旅社经营者储XX在2009年1月16日的询问笔录中描述:“2009年1月15日晚上10点半左右那个男的提着一个包来我家说要住宿,叫我家给他留着床,晚上12点过点时,那个男的就和女的来伙我家住宿。”(案件材料第30页)而在撒二琼在2009年1月16日的供述中却说:“后我们就走了,就九点街上找住宿,住了下来。”(案件材料第13页)根据两个不同的供言,储XX所描述的这个定床位的男性而撒XX又强烈的想包庇的男性是谁呢?
6、撒XX在2009年12月21日的询问笔录中“两年前撒X松走后就从来没有回来过。”( 案件材料第47页)之后张XX也在2009年12月27日的询问笔录中“撒朝松外出打工有两年了,从来没有回家一趟。”(案件材料第50页)事实真的是这样吗?2009年1月4日撒X松的岳父出殡撒朝松是在场的。可撒X琼和张X为什么要说撒X松已经两年没有回过家呢?
二、法院宣告XXX无罪的辩护与本院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但事实上,马XX与撒X松的交谈中,撒朝松已经承认是自己和撒X琼一起时时的盗窃行为,撒X琼为了包庇撒X松而诬陷XXX。
本案,从相关证据上看,定XXX盗窃之罪缺乏依据,所以一审判决错误明显,请在二审中纠正,改判XXX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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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盗窃罪一案辩护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