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2年”时间的计算方式为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2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这里的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2年”时间的计算方式为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2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这里的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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