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7条和1078条的规定,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还想离婚的,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此外,《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由此可见,即使是自愿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也要履行一定的审查程序,并不是随随便便就发给离婚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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