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在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予补偿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是基础。同时经济补偿系一方的权利,法律不予强制要求,但必须是离婚时由多负担义务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请求。即赋予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而在经济上处于劣势的一方以独立的诉讼请求权,使其在婚姻关系终结时可向另一方提出经济上的补偿,但只有当其要求补偿的时候,人民法院才会审查并判决是否支持。
(2)离婚经济补偿数额的确定,应当在查明夫妻财产状况以及一方多负担义务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确定。一般来说,负担的义务越多,所获得的补偿就越多,但同时也要根据双方的财产状况、经济能力加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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