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是指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遭受人身伤害的受害人需要治疗,以及受害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与该交通事故有关的处理事项,而无法参加工作或正常经营,因此遭受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见,误工费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应当受到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害人可以提出此项赔偿要求,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而不能漫天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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